勞基法0301修法之加班相關內容解析

勞動基準法最新修法於2018.03.01起正式施行,本次修法重點都放在「加班」與「休假」這兩個部分。此次針對「加班」的部分,做觀點分享。

首先先看此次修法施行前、後的差異:

修法前後差異

在每日工時的部分沒有改變,依舊維持「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但在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的部分從「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修改為經《勞資會議》同意「每月不得超過[54]小時」且「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每三個月的平均延長工時上限仍維持在46小時。而休息日的加班時數計算也從「做1給4、超5給8、超8給12」,改回「核實計算」。

此次新法施行,與加班相關之修改除上述以外,另增加「加班折換補休」之條文:
雇主依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24條規定論處。

另外,03/01新法施行後,加班免稅額同步修改,依財政部台北國稅局107124日財北國稅署二字第1071011849號函提及:3.為雇主執行職務支領之加班費,一上揭函釋規定,若符合修訂後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規定限度內所支領之加班費,即每月不得超過54小時且每3個月合計不得超過138小時,可免納所得稅。…….

【三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三個月如何看?】

這邊的三個月為「每」三個月,而非「任」三個月。因此為連續的三個月,而起訖在新法中並未規定從何月開始計算。因此可依公司之淡旺季去設計最合適之三個月起迄,勞工最多4個月可加班216小時。

超時加班範例一
今年11月至次年01月為同一週期,加班時數會爆表,超過138小時!
超時加班範例二
今年12月至次年02月為同一週期,也是會爆表,超過138小時!

假設旺季加班時數皆須54小時,舉例:A公司旺季為每年89月及11月至次年2月。在每年11月至次年2月共計四個月會是旺季,若將111201120102設計為同一個週期,則將會超過138小時的限制。
【設計今年11月至次年01月為同一週期,加班時數會爆表,超過138小時!】
【設計今年12月至次年02月為同一週期,也是會爆表,超過138小時!】

合法周期範例一
延長工時之合法排班周期
合法周期範例二
延長工時之合法排班周期

因此在A公司,最合適的三個月週期設計應為:01-03月、04-06月、07-09月、10-12月。

當然跨年度也是一樣可以的,例如旺季為10111201,設計週期時就可以設計成:

【若公司旺季連續5個月,則週期該如何設計?】

連續5個月一定會有一個週期都是旺季的月份,這是無法透過加班週期的設計而解決的問題。

連五個月旺季班表設計
連五個月都是旺季的班表設計應採三班制

此問題若在節省人力成本為前提下建議:
在皆為旺季月份的週期時,先將工作內容相同的同仁分為ABC三組,接著錯開三組無法加班至54小時的月份。另再聘雇為期三個月之定期契約人員協助完成旺季產量。第一個月讓AC組加班達54小時;B組則加班30小時,不足54小時的部分由定期契約人員補足。第二個月換C組加班30小時、第三個月換A組,這樣ABC三組在週期內就不會有超過138小時的問題產生!

※補充說明定期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9條提到要簽訂定期契約須符合下列四種性質,雇主才可以與勞工簽訂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

單就勞動基準法來看其實很難知道符不符合規定的四種性質(就連某些地區的勞工局都未必能解釋清楚),但整體來看最重要的判斷就是「工作有沒有繼續性」

單一期間內因業務量增加需要人力協助,是否能夠前訂定期契約?
筆者問了各區的勞工局,都跟我說「如果勞工結束後沒有來檢舉,都不會有事的。」,問題來了要怎麼樣才能確保沒事呢?以下為勞工局給的建議:
是否能夠簽訂定期契約,主要是看契約內容及實際狀況而定,如果要確保是合法簽訂定期契約,可以於簽訂前發函至所屬地區的勞工局請他們先審查其內容。

送審資料方面,可將這段期間增加之工作視為一個專案,此專案就在該期間內發生,期限到了就結束,不會有繼續性之問題產生。
另外不需要說明是要用何種性質來審查,這個部分就讓勞工局去做認定就可以了!

※最終是否能夠簽訂定期契約,還是依勞工局認定為主

【加班時數折換補休相關說明】

平日或休息日加班後,勞工可依自身意願選擇補休且主管同意後,依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不得由雇主或勞工單方決定使用何筆補休時數。並依勞動基準法第22-2條:「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事實發生時間先後順序補休。補休之期限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約定年度之末日者,以該日為期限之末日。」
另外,關於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則依員工加班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加班費,並於期限到期或契約終止後三十日內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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