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三、四角貿易運用概述(上)-運用

本文旨在粗淺介紹、分享此一企業及富有者可能會使用的、與我們一般人絕緣的理財(?)工具,非為推廣、不足之處亦請見諒。文中所提及稅、法相關規定僅供參酌,以最新法令及相關規定為准。

運用模式概述

海外三、四角貿易之運用,多指將公司註冊於其他國家或地區(如免稅、稅務優惠區)進行多邊貿易,以達到免(減)稅、企業投資或個人投資等目的之方式。

日常所見資訊

其實日常生活中要「直接」接觸並不容易,但又充斥在我們的生活中,如偶爾會看到新聞提及「海外避稅天堂」等相關字眼,或是向國內企業訂購物品時,偶會看到幾家公司的發票上,寫著如「英屬維京群島商」等類型的字樣,這就有可能是海外三、四角貿易運用。

實際運用層面

一、節稅:

  1. 如2012年時新聞報導,85度C稅前盈餘14億、應繳稅1.6億元,但因母公司註冊於開曼群島而無法追繳。即:於「避稅天堂」地區與國家註冊之企業於當地不須繳稅,多採每年繳交一筆規費(如100美金)方式。風險是可能被不同經濟體如歐盟等列為租稅黑名單,影響企業後續投資計畫。
  2. 盈餘較少呈現於國內帳目,達到節稅目的。(解說於中篇。)

二、公司投資:

  1. 「雙邊租稅協定」運用:前進他國設置公司營運、將盈餘轉回國內時,常需支付龐大稅額,常見為20%至30%不等,但若是有簽訂租稅協定之國家名義公司,轉出盈餘時則僅需繳交租稅協定議定之稅額,常見為5%至10%。
  2. 海外「有限責任」運用:若直接以國內母公司前進他國投資,容易遇陷阱後牽扯不清,故運用多角貿易模式於海外設置子公司投資,較易斷尾求生、不牽連母公司。
  3. 以國外公司名義回台設辦事處的運用:因國內對國外企業進入投資擁有相當良好的優惠,加上對「辦事處」的要求、需投入金額資源最少,因此亦有企業藉此簡化營運成本。

三、個人投資:

  1. 海外盈餘遞延運用:「個人」於海外所得須立即轉回國內、無法遞延海外,因此可挑選可無限期遞延盈餘的地區,設立海外公司、將盈餘存入,運用每年670萬的免稅額度決定轉回方式。不過為健全稅務,政府即將施行的CFC法令將有所規範。
  2. 便利投資房地產運用:以境外公司名義持有之房地產需買賣時,僅須完成法人變更即可,同時具備對個人的高隱密性。若以個人名義買賣,將產生許多費用、認證手續、高利得價差稅等問題。

看完上述介紹後先休息一下,我們將持續在中篇及下篇解說關於海外三、四角貿易運用的架構組成。

取得短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