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9 立法院初審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未來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 4 萬元的職缺,僱主應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杜絕薪資面議的情形。
此修正案11/09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雇主在招募員工時,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必須公開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禁止標示「面議」。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時間在看到這消息的時候,當下真的是無奈的笑了一下。
首先針對要杜絕薪資面議的情形所訂定出的「應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在這項消息公布之後,無論是PTT的鄉民們或是HR各大群組都立刻想到規避方式(我就寫$23,101~$39,999就好了呀),因此想不透這樣訂定的原因。
在薪資上其實存在著一個難解的問題:資方想用便宜的成本找到人,勞方想領更高的薪水。
「未達4萬禁面議」對於解決前項問題的確是個好的開始,但是重點在於之後是否會有施行細則另外規範此部分,因為未連同薪資範圍的間距一同規範,此法條等同於虛設,這邊會建議直接以「勞健保」的級距下去做規範最為乾脆,同時也可以讓勞工清楚知道自己的勞健保投保級距為何。
後項問題應思考,是否也該規範「求職者」所開出的期望薪資,讓勞資雙方是平等的對待,同時也節省勞資雙方面試上的時間。
(11/22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長陳世昌受訪時表示:現階段傾向不另訂施行細則)
完全沒料到勞動部會那麼快就說不另訂施行細則,原本還想著許多的問題會透過施行細則的規範來獲得解答。一個很直接的問題:如何知道薪資未滿4萬?相信許多人會說靠求職者檢舉阿!!!
那求職者檢舉時如何提出證明?每一場面試都錄音?還是就提出來讓勞檢去調查?
每一場都錄音看似可行,但真的會有面試者這樣做嗎?讓勞檢去調查,公司只要說預計薪資有超過4萬,勞檢也無可奈何。
我們都不是立法的專家,但就一個求職者或人力資源從業人員的角度來看這件事情,我是充滿著疑問的。我相信我能想到的問題,政府官員們在立法時一定都有想到,也已經有提出相關解決或配套的方式。現在所有的問題也都只能期望未來正式施行時,都能夠一一被解答。
再次強調「未達4萬禁面議」是個好的法條、好的開始,的確可以解決一些問題。但就目前看來還存在的許多疑問點,就看未來正式施行的時候,勞動部的施行方式為何。若這些疑問點沒有解決,個人認為:「未達4萬禁面議」這最終就只會淪為一個口號而已。
但在探究其根本問題在於:台灣勞工薪資的問題在於各職務的薪資水平太不透明化
勞動部雖有「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在打這篇前,我先到網站操作了一番,但問題其實是不少的,且資料是非常簡略的。
- 107.04操作時,搜尋的資料為105.07的統計數字,可參考性相對打折扣。
- 操作查詢困難,特別是在選擇職類別時,甚至有些職務根本沒有,例如最常見到的「業務」。
- 職務名稱的定義為何?薪資數字從何而來?
我查了食品業「人力資源管理師」與「人事事務人員」(人資相關就這兩個),在看到的第一個直覺會是用「是否有經驗」來區分,有經驗為管理師、沒經驗為事務人員。但在薪資資料上,管理師為$55,921,此薪資水準實際職務應該是人力資源課級主管以上;事務人員為$30,871,若為沒有經驗的人資助理,此薪水又稍嫌偏高,有經驗的人資人員又稍嫌偏低。因此薪資資料的數字參考信度個人認為較低。
在民間已有發起「薪資透明化運動」,但薪資透明化應由政府機關來進行,運用政府機關的資源進行「薪資普查」,其資料呈現可參考民間業者每年所做的薪資福利調查報告,針對各職務對應到年資的薪資進行調查(或者政府可直接與民間業者談合作),如此一來既可以避免企業胡亂開薪資,也可以讓民眾各清楚了解各職務的薪資水平。
最後身為HR的我也很清楚知道,要將職缺的薪資的範圍寫出來是一件多麼困難的事情。
這邊給予HR夥伴們一些小建議:若能夠清楚揭示薪資或寫出準確的薪資範圍這是最好的,倘若無法,千萬別用那偷吃步$23,101~$39,999的方式來處理,可以試著先與用人單位討論此職務的薪資範圍,並討論會影響敘薪的原因(學歷、經歷、語文能力…..),若預計的薪資落點範圍是很大的,可以將其分為數個職缺進行招募,而職缺的要求就以會影響敘薪的原因下去限制。
例如:國外採購的職缺 薪資範圍是$32,000 – $40,000,可能因為經歷影響敘薪,則可分為:
採購人員:經歷1~2年 薪資範圍-$32,000~$34,000
採購專員:經歷2~4年 薪資範圍-$34,000~$38,000
資深採購:經歷4年以上 薪資範圍-$38,000~$40,000(含以上)
利用這樣的方式去將差異分出來,在招募時也能夠能夠準確找到合適的人才。
對於這項法條的內容,你有什麼想法?
你認為有什麼方式能夠解決薪資的亂象?
如果也規範求職者應告知企業期望薪資或其範圍,你覺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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