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積欠薪資或清算解散了,該怎麼辦?

在台灣要創立一間公司是非常容易的,根據經濟部商業司的資料顯示,108年07月全台灣新登記設立的公司數為5,071,我常常跟身邊的朋友開玩笑的說「職稱根本不是重點,只要想要人人都可以當CEO的。」

台灣每月登記設立的公司有多少其實並不是那麼的重要,重要的而是在於同一個月份也有2,676間公司解散,這一篇想與大家聊聊兩件事:

  1. 公司積欠薪資,我們可以怎麼做?
  2. 公司要清算解散了,我們能做些什麼?

通常一間公司會解散,絕大多數都是因為金流出了問題,沒有足夠的資金讓公司繼續營運下去,但在解散之前,就很有可能開始積欠員工薪資。在發生這樣的事情時,先不用擔心。請照著以下步驟做:

  1. 在發生薪資積欠的事實三十天內,向公司的人資(或處理離職的人)提出要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5款,立即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依法支付資遣費。另外要求公司給予非自願離職證明、出勤資料、應發放薪資之明細(皆須蓋公司大小章)。
  2. 可以先跟公司確認何時能發放薪資,若期限內未發放或不願意承諾發放時間則可向所在地勞工局申訴,勞工局查實後會要求公司限期內給付積欠薪資。
  3. 若公司仍未給付,勞工局將會依法處罰公司及負責人罰鍰。接著可以直接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聲請時請將相關證據準備充足一併提供,訴訟勝負取決於證據是否充足。若勝訴,法院就會強制公司將積欠的薪資給付給員工。
    (原則上有先前勞工局申訴的結果,再加上出勤資料及應發放薪資明細,這樣勝算就很大了)

拿到非自願離職就可以向政府申請失業補助,失業補助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勞動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

 

辦理方式非常簡單:

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居留證等)、印鑑、離職證明文件、國內金融機構存褶影本,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辦理失業認定。
※若公司勞保費用未繳交,則需檢附薪資明細表(蓋公司大小章)。

※建議在辦理前,先致電到要去辦理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確認是採預約制還是現場抽號碼排隊。


若萬一在職時,公司宣布要清算解散,請你先向雇主確認是否都有依法繳納勞保費中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如果有那就能安心了。因為政府為了保障公司清算解散時,雇主發不出薪資會造成勞工的生活出現困境,因此特別設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其用途就在於這種情況發生時,政府能先替公司給付員工薪資,之後再向雇主追討其金額。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會給付的內容包含: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明定,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1. 所定積欠之工資(以雇主於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前6個月內所積欠者為限)
  2.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
  3.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關於「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的相關申請資訊如下:

  1. 公司須申請清算,待清算結束後,方可申請。
  2. 申請前須取得債權證明
  • 雇主、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出面簽署債權(審核過程中須至勞保局接受訪談)
    (1) 由雇主親自出面簽署債權;事業單位已清算或宣告破產者,由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出面簽署債權,另需檢附向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
    (2) 雇主委託第三人簽署債權:出具由雇主、受任人親自簽章並經公證程序之委任狀。
  • 雇主無法出面:(每位申請人視情況擇一檢附正本1份)
    (1)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向法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
    (2) 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者,取得支付命令(或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
    (3) 民事執行事件經強制執行無結果者,由執行法院發給債權人之債權憑證。
  1. 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備妥以下資料:
    (1) 積欠工資期間出勤記錄(出勤卡、刷卡記錄或簽到記錄)。
    (2) 積欠工資前3個月以上及積欠工資期間之薪資帳冊(薪資明細表、薪資總冊)
    (3) 勞工個人銀行或郵局薪資轉帳存款簿影本、薪資條或公司薪資轉帳明細表。

提出申請後,勞工保險局三十天內應核定完成,但如需會同當地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調查該事業單位有關簿冊、憑證、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及其他相關文件後核辦者,得延長二十天。勞工保險局核定沒有問題,就會將公司所積欠的薪資代付給相關員工。如果公司未繳交「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就必須等繳清積欠之費用後,才會代墊其費用!

另外,同時別忘了,雇主在確定清算,就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在法規規定之預告期天數前通知員工,於預告之期限後終止勞動契約。同時必須支付資遣費,並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給員工,一樣可申請失業補助。

最後,再回到第一個狀況補充。

若在你提出依勞基法14-5,終止勞動契約後公司宣布清算解散,只要被積欠的薪資是在六個月內的,皆可以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因此不用過於擔心。

 

沒有人會樂見公司積欠薪資或清算解散,但萬一發生了也先不用太過於緊張。勞工局其實都會給予每個情況的建議和協助,因此發生狀況時,不妨先撥個電話到勞工局詢問,看看他們能夠給予怎麼樣的幫助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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